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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不合格食品需销毁处理?安徽食品销毁公司来解答:
发布时间:2026-07-15 来源:本色销毁 浏览次数:16

进口不合格食品需销毁处理?安徽食品销毁公司来解答:

问:我们公司由于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进口申报时将一批食品的商品编码搞错,导致本应当是法检目录内的部分食品归为非法检商品而未申报,是否会被海关处罚?
答:可能会被海关处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综上,贵司应当报检而未依法报检的,依法应当受到海关的处罚。
典型案例:经L海关调查,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俄宝多香蕉味羊角蛋糕卷等9项货物,报关单号为XXXXX0231000 002434。经L海关查验,第4项俄宝多榛子味奶油蛋糕卷酸价 超标,第5项俄宝多奶油香蕉味蛋糕卷过氧化值超标,判定为不 合格,货值共计395.2美元,经计核,合计人民币2756.44元。20 23年7月18日,L海关向当事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编号: XXXXX0231000002434001),要求对上述不合格货物做销毁处理。2 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擅自将上述不合格货物处置送给了程某用于喂养牲畜,未做销毁处理。当事人作为收货人,未按照L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处理通 知书要求,对不合格货物做销毁处理,擅自送给了程某用于喂 养牲畜。当事人行为属于使用经法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检疫 处理通知书、检测结果报告单、程某提交的情况说明、当事人 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之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根据该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贵司将未经海关检验的货物擅自销售,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食品销毁公司 
安徽食品销毁推荐本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33-2181-3167(孙经理)
本案中,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共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俄宝多香蕉味羊角蛋糕卷等9项货物,属于食品,为法定检验商品。经L海关查验,上述进口食品中第4项俄宝多榛子味奶油蛋糕卷酸价 超标,第5项俄宝多奶油香蕉味蛋糕卷过氧化值超标,判定为不合格。L海关于20 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对上述不合格货物做销毁处理。当事人未依法销毁,而是擅自将上述不合格货物处置送给了程某用于喂养牲畜,构成违法。
综合上述,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并按照《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 第1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及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0项裁量,L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237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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